申请人: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1735号“饭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5827号“饭咖”商标、第30535108号“饭咖秀”商标、第10511819号“耀龙灯杆YAOLONG LIGHTING POLE及图”商标、第15847132号“FORIU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饭咖”与引证商标一“饭咖”、引证商标二“饭咖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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