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中存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9520号“庐州小笼LU ZHOU XIAO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8670741号“廬州烤鸭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95907号“庐州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商誉。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指代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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