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靡制面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508号“たなびきせいあ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94052号“田靡制面たなびきせいあ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田靡制面株式会社,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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