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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16298号“阿拉丁商学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09:42  浏览:245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浅熙堂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6298号“阿拉丁商学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5175号“阿拉丁”商标、第29362921号“阿拉丁”商标、第32225161号“阿拉丁”商标、第35902367号“阿拉丁”商标、第34942780号“广东阿拉丁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Aladdin”商标、第36888266号“阿拉丁文艺 ALADDIN ART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2453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除教育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9516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虽然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
3、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拉丁商学平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阿拉丁”,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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