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迦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8946号“迦品. 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2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85039号“笑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03190号“笑C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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