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果蔬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0676号“果蔬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0565号“果多多 GUODUO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26685号“94果多多 JIUSIGUODUO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49220号“一果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0039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果蔬多多”与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一果多多”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果蔬多多”,使用在指定的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