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提密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812号“GA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3308号“聚团G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可以区分,且指定服务为非类似服务。加之,引证商标所有人作为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其根本不可能将引证商标在“婚姻介绍所”服务上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更不会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ATHER”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ather”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