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0017号“Rainbow Dra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3513号“彩虹龙 CAIHONGLONG”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5036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丽娜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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