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企无忧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7743号“致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5746号“至生活及图”商标、第17265391号“致尚生活”商标、第20377146号“致忆生活”商标、第16096927号“致甄生活”商标、第13113351号“致美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一旦投入使用,将带来很高的商业价值。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致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至生活”、引证商标二“致尚生活”、引证商标三“致忆生活”、引证商标四“致甄生活”、引证商标五“致美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