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7495号“思路SIILU(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01946号“云思路”商标、第9144517号“思路科技”商标、第9144521号“思路科技及图”商标、第36826411号“思路链接”商标、第12940886号“新思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思路”与引证商标一“云思路”、引证商标五主要识别文字“新思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五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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