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0637号“云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2999号“云艺教育及图”商标、第26971432号“云艺艺培”商标、第7906574号“艺云轩”商标、第21412375号“云艺艺”商标、第29387481号“艺云在线 YI YUN ONLINE”商标、第23695953号“一池云锦 YiChiYunJin及图”商标、第29761409号图形商标、第2040608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使用材料;2、媒体报道;3、所获荣誉;4、商标注册情况;5、相关裁定书;6、国家新闻出版光电总局及中国印刷技术协会推荐函;7、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整体视觉、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云艺”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云艺教育”、引证商标二文字“云艺艺培”、引证商标三文字“艺云轩”、引证商标四文字“云艺艺”、引证商标五显著部分“艺云在线”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戏器具出租外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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