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提密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814号“GATHER.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6625号“G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以区分。加之,引证商标并未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更不会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GATHER.COM”,其显著识别部分“GATHER”与引证商标“Gather”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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