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微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盛智荟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5711号“三立书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8955号“三立”商标、第6424939号“三立及图”商标、第7663281号“三立置业及图”商标、第7663319号“三立置业及图”商标、第26263162号“三立公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信息表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微缩摄影、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演出制作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三立书会”与引证商标一“三立”、引证商标二、三、四主要识别文字“三立”、引证商标五“三立公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作品登记信息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具有可区分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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