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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510856号“荣耀格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0:08  浏览:248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胡经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10856号“荣耀格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6954号“荣耀暖通”商标、第13007010号“荣耀暖通 rongyaonuantong及图”商标、第17703111号“荣耀出国”商标、第22520547号“荣耀”商标、第22751845号“荣耀视界”商标、第23141545号“荣耀堂及图”商标、第23724392号“荣耀网 www.ixian.cn”商标、第27529704号“荣耀美车及图”商标、第30263875号“荣耀”商标、第31436179号“荣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做出的2019撤W04334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做出的2019撤W02091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6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6789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虽然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至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虽然引证商标七至十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七至十权利状态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荣耀格斗”与引证商标三文字“荣耀出国”、引证商标四文字“荣耀”、引证商标六显著部分“荣耀堂”均含有相同的文字“荣耀”,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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