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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49882号“RICH & FOAMO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0:12  浏览:244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布茨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882号“RICH & FOAM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2791号“LANVIN RICH & FAM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读音、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正在考虑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届时引证商标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必应词典对“RICH”、“FAMOUS”和“FOAMOUS”的释义、使用申请商标的网页、百度以“LANVIN”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及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的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且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沐浴盐、个人用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ICH & FOAMOUS”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ICH & FAMOUS”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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