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8124903号“型男邦 XINGNAN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8124903号“型男邦 XINGNAN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0:12  浏览:249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郑州飞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4903号“型男邦 XINGNAN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4359号“型男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型男邦”与引证商标“型男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字形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