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托诺米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6945号“AUTONOMIC 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398号“Autonomy及图”商标、第3582399号“Autonomy及图”商标、第9347172号“金投网 cngold.org Au及图”、第3582401号“AUTONOMY”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652号“AUTOMOMOUS INJECTION MOLDING SYSTEM”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649号“AUTOMOMOUS PROCESS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企业已经倒闭,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五、六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词典解释;2、相关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3、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5034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5034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5034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五、六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6、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并未收到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Au”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Au”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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