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616000号“圣埃米利永Saint-Emi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13403390号“传奇圣埃米利永”商标、第10306972号“圣艾米丽永及图(指定颜色)”商标近似;申请人未提供其对所报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证明;申请人未提供其所具有的或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不能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所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3390号“传奇圣埃米利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6972号“圣艾米丽永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符合中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法国农业和渔业部2006年11月9日第2006-1371号法令;
2、法国国家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职权的文件的公证认证及翻译;
3、法国国家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是波尔地区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和管理组织的文件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
4、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和规划部2011年12月7日关于“Saint-Emilion圣埃米利永”原产地监控命名的第2011-1814号法令以及Saint-Emilion圣埃米利永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的规范标准;
5、农村和海上捕捞法规2006年12月7日通过的2006-1547号法令修订;
6、国家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管理局授权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进行地理标志产品检查工作的决议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
7、法国认证委员会出具的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具有检查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
8、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的监督检验人员名单及摘译;
9、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测设备清单及摘译;
10、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Saint-Emilion圣埃米利永”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1、共存同意书。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该协议经过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依据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2、3公证认证件可知,法国国家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管理局证明申请人是经过法国法律认可的合法组织。申请人作为葡萄酒行业联合会,负责采取各项行动,捍卫、保护和促进包括但不局限于波尔多葡萄酒原产地命名称,其中申请商标包含在上述原产地命名中。申请人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对作为波尔多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管理和登记,以及在法国国内外保护原产地名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监督管理能力。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公证认证件可知,国家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管理局授权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对在法国对原产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检查任务,受检产品及类型包括酒精饮料。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公证认证件可知,法国认证委员会证明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具有A型检查机构资质,检查认证范围包括对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和食品的检查,其中包括酒精饮料。申请人还提交了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等,上述证据表明QUALI-BORDEAUX检查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申请商标作为证明商标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提交了“Saint-Emilion圣埃米利永”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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