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15831号“申菱 SHEN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2947号“SHEN LING”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做出的2019撤W03861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石油化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