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22679号“中邮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2754号“中邮物流”商标于2020年3月转让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丽娜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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