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亿构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5889号“伊莲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8584号“伊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69507号“伊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伊莲居”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文字“伊莲”、引证商标二“伊莲”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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