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登塞市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9300号“h.c.ander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7835882号“安徒生 DK.H.C.ANDERSEN及图”商标、第7892530号“h.c.andersen及图”商标、第7835866号“DK.H.C.ANDERSEN及图”商标、第11166908号“HC ANDERSEN”商标、第5632631号“DK.H.C.ANDERSEN及图”商标、第19348418号“小美人鱼世界 DK·H·C·ANDERSEN 1805-2005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6月27做出的2019撤W02615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6月27做出的2019撤W02615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6月27做出的2019撤W02615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19年6月27做出的2019撤W02615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的2019撤Y008406号撤销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二十类、第三十二类指定商品上,由经审理查明1-4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二十类、第三十二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第四十一类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英文“h.c.andersen”与引证商标五、六英文或其独立识别部分“DK.H.C.ANDERSEN”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学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二十类、第三十二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四十一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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