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00130号“TOPLIF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0701号“好日来 Toplife及图”商标、第13683675号“好日来 Toplife”商标、第23407091号“tp.life及图”商标、第11122674号“未来生活 TOLIFE及图”商标、第17470916号“株式会社 to life及图”商标、第12808310号“优生活 Toplive及图”商标、第14785250A号“Tolife”商标、第13212052号“TOPL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原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3198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2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3759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经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做出的2019撤W03983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英文“TOPLIFE”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英文“Toplife”、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部分“TOLIFE”、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部分“to life”、引证商标六独立识别部分“Toplive”、引证商标七英文“Tolife”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广告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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