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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24534号“You 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1:19  浏览:248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东省百分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4534号“You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7640号“V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1272号“YI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83053号“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11705号“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25925号“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02432号“YOU I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639697号“YOU YOU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355552号“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七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七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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