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陶家旺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8571号“RAP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46558号“RAP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6413号“瑞德RAP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80388号“sub 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57136号“潜水艇sub marine sub 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RAPID”与引证商标一文字“RAPID”、引证商标二认读外文部分“RAPID”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水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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