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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649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1:24  浏览:246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小白熊(上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4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25254号“卧龙小子 DRAGON KIDS及图”商标、第9296110号“RIOBRAV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信息及授权书;使用申请商标的合同及发票;画册;参展合同及发票;网络平台销售证据;相关民事调解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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