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9874号“亮尔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7122号“亮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果锭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亮尔美”与引证商标“亮美”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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