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继续前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5712号“WIND B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249210号“HOMING SWALLOW及图”商标、第20293557号“UVO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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