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听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6731号“听懂才能自由交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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