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阳县八运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2690号“BY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44641号“BY 宝怡”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12558号“尚莱克 SOUNDLIK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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