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DILPORTALE.COM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670号“ARCHIPRODU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8608号“ARCHIPROJEC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99991号“ARCHIMAN”商标、第3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179234号“ARCHIMATERIAL”商标、第3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872531号“ARCHIPROJECT及图”商标、第38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179234号“ARCHIMATERIAL”商标、第18478944号“ARCHIPROJECT及图”商标、第42类上的国际注册第872531号“ARCHIPROJECT及图”商标、第42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179234号“ARCHIMATERIA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金山词霸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组成部分的释义打印件;2、申请人官网相关页面及中文摘译;3、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相关页面及中文摘译。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信;电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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