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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86005号“RSRU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4:33  浏览:247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速腾聚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6005号“RSRU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1007号“RUBY”商标、国际注册第1209807号“RUBY”商标、第21391685号“Ruby HOTELS”商标、第21391691号“RUB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商标宣传推广资料;4、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房车;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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