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极有家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0124号“闽一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3335号“闽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如引证商标被撤销,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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