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诺得食品私人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国王酒精工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1929号“日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58386号“日之出RI ZHI CHU SHI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在中国市场投入使用并且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针对引证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产品销售及消费者评价截图;4、产品销售资料;5、宣传手册、商标注册证;6、商评字[2019]第000004593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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