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锦福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7801号“锦福海川JIN FU HAI CH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4875号“錦福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泡菜、酸菜;鱼制食品;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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