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世盖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松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1950号“X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52793号“VIEW”商标、第16532349号“域·见 VIE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设计合同、品牌设计图、产品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2741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该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睫毛、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Xview”,与引证商标二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VIEW”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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