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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11796号“鑫星自控Xinxing Autom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4:42  浏览:246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南宁鑫星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1796号“鑫星自控Xinxing Auto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1419号“XINXING”商标、第10727043号“汉威视讯及图”商标、第1423330号图形商标、第1570494号“鑫星XIANGINXING及图”商标、第29237968号“鑫星机器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鑫星自控”是申请人主推的品牌,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价表、作品登记证书、购销合同、奖杯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鑫星”,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测量仪器;计量仪表;一氧化碳探测器;烟气分析仪”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配电箱(电)”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测量仪器;计量仪表;一氧化碳探测器;烟气分析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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