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852号“RE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2036号“依靠YK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商标的子商标,基于申请人及主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中国的发展概况及介绍手册;2、国家图书馆关于申请人及其“SABIC”商标的相关检索资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产品宣传及销售资料;5、网络媒体对SABIC商标的报道资料;6、关于SABIC RELY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7、(2019)京73行初13897号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LY”可译为“依靠”,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依靠”含义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人造树脂;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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