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麦瑞莉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316号“M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0365号“myle”商标、第28336997号“MYL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取得联系,并将就签订相关商标共存同意书进行沟通,一旦完成上述事宜,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官网介绍页面截图;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相关网络报道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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