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宫荣荣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5578号“茶 溩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36398号“茶及图”商标、第3689515号“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并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设计图、门店实景图;2、与美团等平台的合作合同;3、各平台广告效果图、经营图、产品图及顾客评价;4、相关销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该文字用于“茶”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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