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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45915号“伯乐培训BOLE MUSIC TRA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4:51  浏览:245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伯乐音乐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5915号“伯乐培训BOLE MUSIC TRA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4266号“伯乐WWW.86JOB.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9454号“乐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97331号“新伯乐Xinb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96071号“金伯乐www.kbchild.com KingB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16680号“好伯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437242号“伯乐体能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984120号“伯乐教育 BOL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130341号“伯乐大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402385号“伯乐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500006号“伯乐商业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285958号“伯乐屋BOLE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130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303057号“B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596554号“bole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7290283号“伯乐星光BOL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八、九、十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二在图形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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