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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90359号“JO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5:03  浏览:250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迪古里拉股份公司(国内接收人:江耀纯)

迪古里拉(中国)涂料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0359号“JO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至迪古里拉股份公司名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3632号“Jo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其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史和品牌以及获得的荣誉、申请人的产品销售情况、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抢注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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