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山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7339号“华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名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2511号“華山”商标、7884455号“華山佳境HUASHANJIAJING”商标、第7887477号“华山格斗”商标、第30677353号“華山”商标、第34181551号“华山书院”商标、第33475278号“华山培训及图”商标、第33947524号“華山庄園”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群组具有明显区别,此两件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提供在线教育活动;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录像带发行;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导游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仅请求对“教育;培训;提供在线教育活动;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活动”服务予以初步审定,但鉴于申请人对指定服务表述不准确,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审查。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电子报纸;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公共游乐场;娱乐;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及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电子报纸;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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