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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60239号“TOP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5:38  浏览:246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60239号“TOP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6185号“好日来 TOPLIFE及图”商标、第27626405号“Toplife”商标、第5883216号“Topline及图”商标、第3465926号“统联物流企业 TOPL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原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所获荣誉;2、宣传使用材料;3、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5904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做出的2019撤W03314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2800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英文“TOPLIFE”与引证商标二英文“Toplife”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航外的运输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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