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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29341号“锶氡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8 15:46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赤峰市酷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9341号“锶氡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明显,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含义,不会误导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产品及其标签、包装箱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锶氡山泉”,其中“锶”是一种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氡”是一种气体元素。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矿泉水(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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