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7159号“这边 he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06890号“赫尔咖啡 HERE F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53519号“H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2137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在咖啡、食用淀粉、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上予以驳回。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我局的驳回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咖啡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决定生效,在本案驳回复审程序中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咖啡外的茶等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外的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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