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63464号“HipC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做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1053号商标异议决定书裁定第24003355号“HIPCUB”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我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丽娜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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