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乾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75536号“用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4065号“捷用 YOU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做出的2019撤Y03416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用捷”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捷用”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自动广告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网络通讯设备、自动广告机外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自动广告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