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新区问道包装设计中心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1759号“绝匠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99040号“倔匠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荣誉证书、经营场所照片、产品照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绝匠熊猫”与引证商标“倔匠熊猫”的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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