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恩莱斯(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9170号“IFBB PROFESSIONAL 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与第11010703号“IF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2121号“IF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百度百科、宣传使用材料。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20年3月9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能够指引商品来源的的显著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显著部分“IFBB”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IFB”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其次,申请商标为英文组合“IFBB PROFESSIONAL LEAGUE”,该英文可译为“国际健美联合会”、“专业的”、“联盟”等含义,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方面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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